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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因發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案情回顧 2020年6月22日上午,紹興市生態環境局柯橋分局執法人員接到移交線索。通過調取大西莊村監控及周邊居民提供的照片發現:6月20日上午8點左右,紹興柯橋某拉毛有限公司廠區東側雨水口有乳白色水流入何家照河。 經查實,該企業一臺定型機廢氣裝置的油水分離槽進水球閥故障,導致油水分離槽內噴淋廢水滿溢,流入雨水井,最終通過廠區東側雨水排放口流入何家照河道。企業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并采取有關應急措施。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查處,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貳萬肆仟捌佰元。 ▲監控畫面 案例啟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