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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心

      详细内容

      VOCs環保從業人員應知應會知識點

      1.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號:GB16297;


      2.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名稱: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標準狀態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


      4.GB16297規定的各項排放指標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5.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制;


      6.最高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在任何1h排放污染物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制;


      7.排氣筒高速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8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排放速率標準值嚴格50%執行。


      9.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為一根等效排氣筒。


      10.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于15m,其排放速率標準按照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11.工業生產尾氣確需燃燒排放的,其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1級;


      12.排氣筒中廢氣的采樣,以連續1h的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


      13.變壓吸附指在一定的溫度下,采用較高的壓力完成吸附,而采用較低的壓力完成脫附的操作方法。


      14.變溫吸附指在常壓下,利用吸附劑的平衡吸附量隨溫度升高而降低的特性,采用常溫吸附,升溫脫附的操作方法。


      15.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應遵循綜合治理、循環利用、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的原則;


      16.大氣污染控制工程不宜靠近、穿越人口密集的區域,布置于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17.對產生逸散粉塵或有害氣體的設備,宜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的措施;


      18.廢氣收集管道宜設計成負壓,如必須正壓時,其正壓段不宜穿過房間室內,必須穿過房間時采取措施防止介質泄露事故發生。


      19.一般送排風系統管道漏風率宜采用3~8%,除塵系統的漏風率宜采用5~10%。


      20.排氣筒的出口應根據出口流速確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


      21.風機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應產品標準,其選型應滿足所處理介質的要求。輸送有爆炸和易燃氣體的應選防爆型風機。當離心通風機布置在非爆炸環境場所時,宜選擇風機葉輪防爆而風機電機不防爆的防爆風機。


      22.變負荷運行的凈化治理系統中,風機宜配置與工藝設備連鎖控制的變頻調速裝置。


      23.除塵器宜布置在除塵工藝的負壓段上。


      24.機械除塵器:包括重力沉降室、慣性除塵器和旋風除塵器等。重力沉降室適用于捕集粒徑大于50μm的塵粒,慣性除塵器適用于捕集粒徑10μm以上的塵粒,旋風除塵器適用于捕集粒徑5μm以上的塵粒。


      25.濕式除塵器:包括噴淋塔、填料塔、篩板塔(又稱泡沫洗滌器)、濕式水膜除塵器、自激式濕式除塵器和文氏管除塵器等。濕式除塵器適用于捕集粒徑1μm以上的塵粒,進入文丘里、噴淋塔等洗滌式除塵器的含塵濃度宜控制在100g/m3以下;


      26.袋式除塵器:包括機械振動袋式除塵器、逆氣流反吹袋式除塵器和脈沖噴吹袋式除塵器等;


      27.進入吸附床的廢氣溫度宜控制在 40℃以下;


      28.進入吸附床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應調節至其爆炸極限下限的 50%以下;


      29.顆粒物去除宜采用過濾及洗滌等方法,進入吸附裝置的廢氣中顆粒物濃度應低于5mg/m3;


      30.常用吸附劑包括:活性炭(包括活性炭纖維)、分子篩、活性氧化鋁和硅膠等。


      31.固定床吸附器吸附層的風速應根據吸附劑的材質、結構和性能確定;采用顆粒狀活性炭時,宜取0.20m/s~0.60m/s;采用活性炭纖維氈時,宜取0.10m/s~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宜取0.70 m/s~1.20m/s;


      32.脫附氣源可用熱空氣、熱煙氣和低壓水蒸汽;


      33.采用活性炭做吸附劑時,脫附氣的溫度宜控制在 120℃以下;


      34.對于處理氣量大于 1000m3/h 的工藝應裝設自動控制系統,采用可編程控制器 PLC 或分散控制系統DCS 控制;


      35.顆粒物去除宜采用過濾及噴淋等方法,進入催化燃燒裝置中的廢氣顆粒物濃度應低于10mg/m3;


      36.催化燃燒裝置的進氣溫度宜低于 400℃,否則應進行降溫處理;


      37.選擇的催化劑使用溫度宜為 200~700℃,并能承受 900 ℃短時間高溫沖擊,正常工況下使用壽命應大于 8500h;


      38.催化劑床層的設計空速應考慮催化劑的種類、載體的型式、廢氣的組份等因素,宜大于10000/h,但不宜高于 40000/h;


      39.催化燃燒裝置預熱室的預熱溫度宜在 250℃~350℃,不宜超過 400℃;


      40.進入催化燃燒裝裝置的有機廢氣濃度應控制在其爆炸極限下限的 25%以下。


      41.催化燃燒裝置應整體保溫,外表面溫度不大于 60 ℃;


      42.顆粒物去除宜采用過濾及噴淋等方法,進入熱力燃燒工藝中的顆粒物濃度應低于 50mg/m3;


      43.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基本處理技術:回收類方法:主要有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和膜分離法等;消除類方法:主要有燃燒法、生物法、低溫等離子體法和催化氧化法等;


      44.采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處;


      45.在選定的測定位置上開設采樣孔,采樣孔內徑應不小于80mm,采樣孔管長應不大于50mm。


      46.采樣平臺為檢測人員采樣設置(應有足夠的工作面積使工作人員安全)方便地操作,平臺面積應不小于1.5㎡,并設有1.1m高的護欄,采樣孔距平臺面約為1.2~1.3m;


      47.明火設備:燃燒室與大氣連通,非正常情況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熱設備和廢氣焚燒設備;


      48.顆;钚蕴亢喎QGAC,活性炭纖維簡稱ACF;


      49.RTO設計3T原則:反應溫度、停留時間、湍流混合;


      50.非甲烷總烴(NMHC)通常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揮發的碳氫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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